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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数据管理规定(试行)》、《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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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数据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数字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公共数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优化资源配置,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我市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我市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公共数据发展实际,出台《石家庄市公共数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分五章36条,分别为总则、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流通、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与监督、附则。
(一)总则。主要规定了《管理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
(二)公共数据资源。明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从数据平台、目录编制、数据库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分类分级、遵循原则、数据收集、数据归集、数据异议处理、全流程质量管控等方面,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
(三)公共数据流通。主要从数据如何共享开放的角度,明确数据共享依据、数据开放属性类型,从开放目录、不予开放情形、确定开放属性并定期更新等方面,健全数据开放机制。从数据如何获取和利用的角度,规定了无条件开放数据的获取方式、有条件开放数据的获取条件和基本流程;从鼓励利用、权益保护、责任义务、授权运营等方面,推动数据开发利用。
(四)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与监督。主要从数据如何安全管理的角度,明确职责部门、职责内容,从安全主体责任、安全防护标准规范、安全保护措施、安全评估等方面,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五)附则。主要规定了《管理规定》的实施时间、解释权。
四、名词解释
(一)公共数据。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邮政、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二)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公共数据是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公共数据运营,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是加快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了多地经验做法,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动我市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9章27条,分别为:
(一)总则。主要说明了《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制、组织分工等内容。
(二)运营机制。主要从运营活动遵循原则、场景申请、评审评估、运营协议、收益分配等方面,规范全市公共数据运营行为。
(三)运营平台。主要明确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组织建设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为全市公共数据运营提供统一通道。
(四)数据管理。主要从数据供给、数据使用、质量反馈等方面,明确了公共数据运营活动中的数据管理内容和各方职责。
(五)促进利用。主要从要素流通、场景应用等方面,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六)安全管理。主要明确了公共数据运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以及运营单位在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并落实的安全要求。
(七)评估与退出机制。主要对建立公共数据运营评估机制、评估结果运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八)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参与公共数据运营的市场主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附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解释权。
三、名词解释
(一)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全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邮政、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统称。
(二)公共数据运营。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地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
(三)公共数据应用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应用单位,是指具备良好的数据安全管理、保障能力,使用运营单位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数据产品应用、新产品及服务研发或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四)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是指经本市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处理、加工使用、与社会数据融合开发、输出数据产品等提供安全可信环境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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